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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下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王利明先生做客金开名家讲坛,在毓才楼三楼学术报告厅作题为“数据确权与保护”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莹教授作为与谈人。
2023年10月19日下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桃李大讲堂”暨第八期“北疆法治大讲堂”在内蒙古大学玉泉校区图书馆报告厅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为我院师生作题为“数据确权与保护”的讲座。法学院五百余名师生到场聆听,讲座由法学院院长丁鹏教授主持。
姜殿恕因诉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明山区政府)行政确权决定及本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于2021年4月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姜殿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昕欣、孟祥文,被上诉人明山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杨玉春,被...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鑫国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鑫国家园业委会)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2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杨期祥上诉称,其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关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违法登记,侵犯了上诉人作为租住人的居住权益。原审遗漏追加相关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为本案被告错误,案涉相关民事争议也应当在本案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褚建平的虚假房产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因为错误登记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泽,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家鼎,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
告上海赛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云。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黄紫君。委托代理人吴珊,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依照...
上诉人胡秀群上诉称:周光前通过向被上诉人处提交其与上诉人的虚假离婚证明文件,在上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用于对外借款担保,该抵押行为因单方设立应属无效;被上诉人在作出抵押登记时,未审查周光前的婚姻状况及可能涉及房屋权属、抵押主体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错误办理抵押登记...
原告孟志平、李繁奇诉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志平、李繁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上诉人马季萌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根据被上诉人的指引去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相关材料,但是登记事务中心没有提供马长顺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也不知道不动产权属证号信息及发证机关,只有不动产登记原始凭证,且不愿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但马长顺原始登记资料没有登记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若被上诉人处没有上述资料,应告知具有上述资料的相应机关。故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及其下属登记事务中心...
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鄢家窝堡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六村民组)因诉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土地确权及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初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鄢家窝堡村共有7个村民小组,原告与第二、第四、第七村民组是同村的不同村民小组。1987...
原告上海针织公司集发针织服装分厂要求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针织公司集发针织服装分厂撤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虞运旗与王秀华原系夫妻关系,虞佳莹、张馨瑶系虞运旗女儿和外孙女。原告虞运旗母亲于1973年受配涉诉房产。1991年3月,涉诉房产及永定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产权登记于祁文珍名下,其中永定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系祁文珍继承所得,涉诉房系祁文涛继承后再赠与祁文珍。现上述房产登记于祁文珍等5人名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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