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记录821条 . 查询时间(1.578 秒)
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和第104条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诠释,其分为证据收集合法和证据评价合法两个层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范意旨,仅当取证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严重侵害人格权或基本诉讼权利时,法官才得将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评价的范围之外。作为概括条款,该规范在“严重侵害”的判断上赋予法官权衡权限。为此,法官应当根据取证违反的不同位...
法庭审判实质化,需要诉讼参与各方在叙事性表达内容上的有效沟通。“事实发现”始终是审判的重心。案件事实从诉辩双方的证明向裁判者心证的位移,就是诉讼证明三元系统的对接,也即心证的形成过程。在逻辑上,证明是一个系统构成。诉讼中存在控诉、抗辩证明和裁判者心证三个证明系统,诉辩证明与心证存在证明指向、内容导入方式、命题的句式表达及表现形式的差异,而且两大法系的心证也存在主动型与被动型之分。以圆形表示,诉讼证...
非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聚合了各类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功能可区分为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基本功能表现为监护、确认、许可及证明等,旨在通过司法权对于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形成阶段的介入来预防纠纷;扩展功能是运用职权主义和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非讼程序功能扩展的一般原因在于弥补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以及实体法的要求,但在各国及地区具体法制环境下仍存在着各自的特殊理由。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
近三十年来,学界对中国传统司法中州县官判案依据有持续的论争,而背后的问题意识却值得反思。从档案出发可以看出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有其基本的思路,主要表现在:凡民间调解系统或两造言明已经将纠纷调明,衙门一般不再干预与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民间组织申请销案,一般皆准;将一些诉讼判归家族或乡保调解;往往会忽略两造所述情节,也不一定核实案情;摆明事理,平衡双方利益,试图达到两造“双赢”的结局;对明显危及...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且死亡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是因为被执行人的死亡可能导致其遗产和债务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非解约方和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双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现有研究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误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
在罗马法上,“诉”这一词汇具有丰富的含义。建基于“诉”的概念之上的罗马“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塑造了罗马时代的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并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及法律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历史发展为主线,阐释了“诉”在罗马法上的内涵及其意义变迁,研究重点在于探讨“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之兴衰的表现及其原因。希望藉此展示罗马法上“诉”的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私法权利体系、诉讼...
学科发展评价的宗旨及其对学术生态的意义,本刊主编已在第1期中阐明。本期将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继续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2010—2011年的发展状况进行实质性学术评价,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出这一时期本学科发展的进步和问题。这种尝试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风险已在本刊之前发表的学术评价报告中充分陈述,{1}例如因篇幅不足和涉猎不够而挂一漏万,因学术标准缺乏共识和学术评价的主观性而见仁见智,因评价者自身的学术视野和...
本文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人们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民事司法与调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 近年来,由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 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反驳诉讼请求制度是对苏联法上возражение的移植及本土化,而苏联法上的возражение在本质上同于德日法上的抗辩。但出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学界至今尚无一篇研究возражение的专论,由此使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因法理不明而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功能。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возражение制度的基本意义,不仅有助于促进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及其法理的完善与发展,而且还有可能为建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