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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是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起点。此一证成过程是对基本权利的目的解释。中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价值与目的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体现中道权利观的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不应以私法自治作为评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决定性标准,而是应在完整意义的自主理念的宏观视野中,寻求私法自治的定位,理解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价值。宪法不只是公法,它是包括国家与社会在内的整个共同体的根本法...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精品课程
湖南 师范大学 法学院 精品课程
2023/5/9
民商法教研室成立于成立于1999年。现有专兼职教师9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5人,讲师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2人,在读博士生1人,其余均具有硕士学位。
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
国际私法 民法典 冲突规则
2017/2/14
以单边主义方法为基础的国际私法与民法或民法典并无实质联系,但近现代成文国际私法多以多边主义方法为基础,与民法或民法典之间存在深层联系。民法典为成文国际私法提供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体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为构建具体冲突规范提供了正当化依据。部分国家据此将国际私法或置于民法典总则中,或置于民法典分则中,或置于民法典施行法中。但国际私法在诸多方面需要超越民法典体系,而且在价值判断方面较之民法典更为开放,...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第2款中“儿童是否转居于新的环境”,是判决是否返还儿童的关键因素,构成强制交还儿童义务的例外。对此需要从物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要素来判定,但转居是否良好不是合适的判定标准。如果确定存在公约第12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原则上依据公约交还儿童不存在剩余裁量,除非出于儿童个体...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in Scotland: Observations by a Civil Lawyer
Civil Lawyer Private Law
2015/8/4
This article discusses, by reference to Scotland, the problems of codifying a mixed system of private law, presenting an outline of some parts in a draft civil code. A civil code must resolve divergen...
The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from the late eighteenth century onwards is regarded, very widely, as a turning poi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in Europe.1 Obviously, some of the more naive ex...
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意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意思自治的实现,但现有研究较少涉及这一问题.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存在当事人选法协议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之法和适用法院地法两种主张的分歧.适用当事人所选之法确定选法协议效力的主张和规定存在逻辑矛盾等诸多弱点,特别是存在合同之外领域无法采行的重大缺陷.选法协议的内容是法律选择规则,确定选法协议效力是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过程.意思自治原则体系既包括赋予当事...
当代国际私法上的一般性例外条款
一般性例外条款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立法 矫正功能
2016/11/1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代国际私法上得到广泛运用, 而传统的萨维尼式冲突规则又存在不足的背景下,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的例外条款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有其必要性。由于作为总则性的一般条款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性原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只存在于特定领域的特别例外条款均有其不足, 例外条款在国际条约、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和一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引入, 呈现出了从特别例外条款到一般性例外条款的发展态势。一般性例外条款...
“两岸四地”私法统一问题探讨
两岸四地 私法 统一问题
2014/7/23
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础,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法律。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四地”实行的是不同的私法,香港地区因袭英美法,澳门地区延续葡国法律,台湾地区则沿用民国时期颁行的私法,大陆地区的私法则是在1978年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渐形成的。对于“两岸四地”私法并存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冲突问题,学界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基本的结论是通过区际冲突法以解决地区之间民事交往引起的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再生还是消亡
法律规避 司法解释 公共秩序保留 直接适用的法
2016/11/17
法律规避制度源自法国冲突法规则稀缺时代的最高法院判例,其本质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殊形态,旨在惩戒不良意图,有违冲突法的确定性和立法宗旨,背离冲突法演进的世界潮流。国外相关立法数量稀少且乱象丛生,司法实践异常罕见且功效不佳。基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抛弃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借助先进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和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编织维护国家利益和个案公平的“安全网”。
反垄断私人诉讼困境与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
反垄断法 反垄断私人诉讼 管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
2016/11/18
中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发展与预期落差巨大。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强调法院的作用,但法院受限于司法机构的根本性质,存在难以调节原被告力量失衡、对于特定行为无法救济以及救济不及时的问题。相比之下,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资源与权力配置上的显著优势。更重要的是,现代反垄断法执法的不断发展和演化,使原来简单判断是否违法的执法方式向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目标的管制方式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
外国法解释不同于外国法查明。借助解释模式这一概念,可将外国法解释的目标、主体、对象和途径等不同要素统合为有机整体,置于国际私法和法律解释理论的双重脉络中予以探究。在现有外国法解释模式中,解释目标一般为确定外国法在其所属国的意义,故裁判者须完全摒弃先见,作为忠实的外部观察者摹写外国法律共同体对外国法的客观理解。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揭示出其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应重新厘定外国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