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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于4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本次研讨会以“家庭法与其他私法部门的交叉融合”为主题。
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南京国民政府模仿西方法治的“据法审判”不同,边区有意识地探索与中国国情更为吻合的司法之路。以边区的婚姻司法为例,由于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对于边区社会来说过于超前,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始料未及的问题,边区在改进立法的同时,也积极寻求司法中的变通方式。在判决中运用情理做出判决的“情理断案”,以及推广相对灵活、不拘法律条文的调解模式,即是边区在司法中进...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硕士生导师武秀英教授(图)
武秀英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硕士生导师 教授 民法学 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2022/12/22